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4-001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13日上午10: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吴斌先生。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481,395,9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25%。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斌先生、孙庆炎先生、郑秀花女士、徐建帆先生、张忠梅先生、张杰先生、章击舟先生、何江良先生、舒敏先生九人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章击舟先生、何江良先生、舒敏先生三人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上九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吴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2) 选举孙庆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3) 选举郑秀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4) 选举徐建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5) 选举张忠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6) 选举张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7) 选举章击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8) 选举何江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9) 选举舒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上述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胡洪波先生、叶泽贵先生、徐红军先生三人为第三届监事会成员,并与公司201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监事王培元先生、王斐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胡洪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2) 选举叶泽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3) 选举徐红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票481,395,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100%;
上述决议符合“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1,395,999.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因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翁志荣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致的《公司章程》变更,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条款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780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777.45万元。 |
第十九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3,780万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3,777.45万股。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金臻律师和黄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富春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