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爆炸事故直接损失7.5亿
中石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石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4-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石化1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将承担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应赔偿责任。目前公司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
公告称,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统计,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万元。中石化股份公司相关赔偿资金主要来自公司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面向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近日,国务院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中石化及当地政府的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本次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中涉及的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对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对副董事长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总裁李春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副总裁、安全总监王永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对监事、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俞仁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公告表示,中石化股份公司及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服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接受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中石化已决定将每年11月22日作为安全生产警示日,以告慰逝者,警示后人。(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