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山不服二审判决提请再审,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前承诺“兜底”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吴正懿
正在招股的石英股份横生枝节——本已二审完结的诉讼,突然遭遇原告的再审诉求。
石英股份今日公告,公司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上市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近日收到了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阳山”)发出的函告,江苏阳山称其起诉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为专利诉讼,该事项已在石英股份的招股意向书中披露,且二审结案。该诉讼最早始于2012年。当年6月30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院通知,江苏阳山起诉石英股份两名客户,金坛市光源石英坩埚有限公司和金坛市酿造机械有限公司以及公司,侵犯其高纯石英砂提纯方法和生产装置专利,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费用近8329万元。
石英股份是国内石英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主要产品电光源石英管、高纯石英砂,用于照明行业、特种光源行业、电光源、光伏及半导体等行业。当时,石英股份认为,高纯石英砂生产技术是公司经过10年研制而成,其生产工艺早在2005年就已掌握并通过省级政府部门鉴定,相关量产准备也于2008年着手开始,上述进展均早于江苏阳山专利公布时间;且公司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与江苏阳山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存在不同;双方所生产的产品等级亦存在差距,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公司的石英高纯石英砂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中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江苏阳山有关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方面亦支持了公司方面的抗辩。2012年10月22日,常州市中院出具判决,认定江苏阳山起诉石英股份侵犯其专利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定驳回江苏阳山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此后,原告江苏阳山不服,于同年11月5日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今,仍不甘心的江苏阳山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受理。上述事项已经石英股份的保荐结构及律师的走访核实。根据关于再审的规定,最高院将于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不过,在石英股份招股材料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士斌于2012年7月3日,就上述专利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出具书面承诺,若公司因本次侵权案件最终败诉,其将承担公司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公司遭受的损失。由于上述承诺,保荐机构及上市律师均认为,截至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加之上述实际控制人承诺,该再审事项不会对公司此次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石英股份于1月8日公布招股意向书,计划发行不超过5595万股。根据其发行安排,1月14至15日为公司初步询价阶段,公司计划于16日确定发行价格,1月20日网上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