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识
期权买方享有依据合约条款按约定价格行使买入或者卖出资产的权利,是权利的受让人,买方可自主选择是否行使权利,但并不承担合约履行的义务;期权卖方是买方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当买方依据合约条款选择行使权利时,卖方则必须承担合约履行的义务,依据合约条款与买方完成约定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
期权买方为了获取期权卖方所出售的这种权利,或者说获取卖方所提供的关于标的资产未来交易价格的一份“保单”,为此买方需要向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补偿卖方在被要求履约时可能产生的损失,这笔费用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权利金。
■小例子
小刘是个上班族,无暇钻研个股,因此日常的股票投资以持有指数产品为主,目前持有“180ETF”的份额总计为10万。尽管坚持长线投资,但他最近开始担心市场会有一波短期调整,可是又觉得直接卖出“180ETF”会有踏空的风险,因此他考虑通过买入认沽期权来对冲风险。
小刘观察了所有挂牌交易的180ETF认沽期权,他认为行权价在2元左右的合约比较合适。既然预期是一波短期调整,那么2014-1-22到期的“180ETF沽1月2000”就比较合用。2014-1-3收盘前15分钟小刘以0.05元的价格买入了10张“180ETF沽1月2000”,总计支付权利金5000元(0.05*10000*10)。对于小刘而言,通过买入认沽期权锁定了“180ETF”的实际卖出价格不低于1.95元(2-0.05),而与小刘成交、卖出10张“180ETF沽1月2000”的投资者小张则收入权利金5000元,2014-1-3收盘前15分钟“180ETF”的实时价格为1.976元。
如果“180ETF” 在合约到期日的价格低于2元,那么小刘会选择行权,“180ETF”的实际卖出价格均被锁定为1.95元。比如合约到期日“180ETF”跌至1.9元,那么小刘选择行权将收入10000元(0.1*10000*10),扣除期初支付的权利金后净收益为5000元。尽管小张期初收入了权利金5000元,但此时必须按合约履行义务,不得不支付10000元,净亏损为5000元。
如果“180ETF” 在合约到期日的价格高于2元,那么小刘会放弃行权。比如合约到期日“180ETF”涨至2.1元,小刘放弃行权。尽管损失了期初支付的5000元权利金,但小刘持有“180ETF”的市值相对于期权买入时刻已经增加了12400元,财富的净增长为7400元。同时,小张也因为小刘放弃行权,最终获取了5000元的净收益。
注:本案例未考虑交易成本及相关费用。
(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金融工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