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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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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4-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4-00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93,6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2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月20日(星期一)。

    一、鸿路钢构已发行股份情况及前期解除限售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鸿路钢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8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3,400万股,并于2011年1月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680万股,网上发行2,72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0,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3,400万股。

    2、鸿路钢构股本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6日,公司2012年度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为3.70元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1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13,4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6,800万股。

    3、历次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2,720万股和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的680万股已分别于2011年1月18日和2011年4月18日上市流通。

    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20万股,占公司2012年3月转增股本前股本总额的2.39%,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01月18日。

    4、目前股份总额及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截至目前,鸿路钢构股份总额为26,80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9,36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24%。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情况如下:

    1、招股说明书作出的股东承诺如下: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及股东商晓红、商晓飞、邓滨锋、商伯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票上市三十六个月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3、截止申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2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6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商晓波141,800,000141,800,000董事、董事长
    2邓烨芳40,000,00040,000,000 
    3邓滨锋3,600,0003,600,000 
    4商晓飞3,600,0003,600,000 
    5商晓红3,600,0003,600,000董事
    6商伯勋1,000,0001,000,000 
     合计193,600,000193,600,000 

    注:

    (1)公司商晓波先生、商晓红女士在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限售人员名单及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一致。(2012年4月12日公司完成了2011年度权益分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已根据权益分配方案进行相应的变动。)

    六、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而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广发证券对鸿路钢构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