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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6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3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14年1月15日上午9:30在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相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律师、章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628,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0208%。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628,13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628,13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律师、章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