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2014-002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16日上午九点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8号皖新传媒大厦7楼707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总数75161.697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2.60%。
(三)公司董事长曹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取分别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6位董事、4位监事出席了会议, 1位董事和1位独董因工作外出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 票数 (股) | 赞成 比例 (%) | 反对 票数(股)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股)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 751,616,975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2 |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 751,616,975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李鹏峰、汪益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