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3版)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由总经理、市场总监、运营总监、基金运营部经理、信息技术部经理、交易主管、监察稽核部经理以及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风控与合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部经理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亿零贰佰叁拾玖万柒仟贰佰陆拾肆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朱佩
电话:010-65169612
传真:010-6516956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12年末,资产规模达1.17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存款余额为8561.66亿元,贷款总额为6157.50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 1000 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广发银行已连续多年入选全球银行 500 强。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行团队、监督稽核团队和市场营销团队,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姜岚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托管部门联系人:朱佩
电话:010-65169612
网址:www.gdb.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姜岚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
负责人:崔炳全
电话:(010)58698899
传真:(010)58699666
经办律师:刘振宇、陈豪俊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负责人: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琴、张庆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61号
核准日期:2013年11月20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方式
代销与直销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发起式基金限制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时,承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七)发起资金来源
发起资金的来源包括基金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管人员或具有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
(八)募集限额
本发起式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基金发售规模及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九)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十)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既可以选择认购时交纳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赎回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若选择认购时交纳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若选择在赎回时交纳则称为后端认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时,按照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认购金额区间 | 认购费率 |
| 100万元以下 | 1.00% |
| 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 0.60% |
|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 0.40% |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交纳的后端认购费按照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并随持有时间递减,后端认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区间 | 认购费率 |
| 持有期限<1 年 | 1.20% |
| 1 年≤持有期限<2 年 | 0.80% |
| 2 年≤持有期限<3 年 | 0.60% |
| 3 年≤持有期限 | 0.00% |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前端认购费用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选择前端认购费,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份基金份额。
认购基金份额时,如果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则在认购本基金时,先不用缴纳认购费用,而在赎回时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缴纳认购费用。
后端收费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投资者投资10,000万元认购本基金,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如果认购期内获得利息为5元,则投资者可以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份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下转B3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