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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合力出击银保乱象
    2014-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从加强对特定人群的保护、引导银保渠道结构调整、延长犹豫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规范

      ⊙记者 卢晓平 苗燕 ○编辑 枫林

      

      就在各类高理财产品收益率眼花缭乱之际,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发文,联手重拳出击银保乱象。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银监会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从加强对特定人群的保护、引导银保渠道结构调整、延长犹豫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规范。

      

      对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台保护措施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介绍了《通知》的出台背景。他表示,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促进了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同时,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上述问题亟待得到有效解决。

      鉴于上述情况,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通知》。《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对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台进一步保护措施;二是引导银保业务进行结构调整,鼓励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三是对银邮代理渠道销售行为进一步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通知》指出,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比如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等,应由投保人在相关风险确认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方可承保。

      袁序成表示,让通过银行渠道买保险的客户明白买的产品;要让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客户;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深度合作,而不是简单代理行为;加大监管合作,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障和储蓄型产品占比不得低于20%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保险核心功能,转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方式转变。

      为引导银保渠道业务结构调整,《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在银保销售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通知》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知》最后还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向保监系统上报合作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每季度向银监系统上报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保监系统与银监系统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