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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4-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2014-001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14年1月14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各位董事、监事;会议于2014年1月17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第一项、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公司原经营范围本次增加后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制冷产品(冰柜、冰箱、展示柜、制冰机、酒柜)、日用家电、消毒抑菌设备、家用厨房电器具、净水设备、水槽、锂电池、自动售货机,电动车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制冷产品(冰箱、冰柜、制冰机、酒柜、空调、展示柜、商用冷链产品)、洗衣机、日用家电、消毒抑菌设备、家用厨房电器具、净水设备、水槽、锂电池、自动售货机、电动车产品及零配件的制造、销售(含网上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家用电器维修、安装、调试、保养;家用电器配件批发与零售;仓储服务、物流方案设计、货物搬运、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以自有房屋对外出租;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经营范围的内容;修订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项、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2)。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项、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决定于2014年2月12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4-003)。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2014-002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12】2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要求,公司原审计机构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与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转制设立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的事务所使用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律主体,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人员及业务转移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主体对客户提供服务。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3年11月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2016435603,并已于2013年12月取得了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换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为确保公司2013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2014年1月17日,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查了有关文件,均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服务团队拥有良好地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对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无异议,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2014-003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决定于2014年2月12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上午9:30-10:30

    ●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29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上午9:30-10:30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29日

    6、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议案内容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2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1)、《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2)。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1月2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及参加表决,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有的证件: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的身份证、股票账户、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票账户、委托人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票账户、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出席会议;

    2、登记手续及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上述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登记;但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3、登记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时间:2014年2月10日9:00-16:00;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2)86765129

    传 真:(0532)86765129

    邮 编:266510

    联 系 人:季修宪 王仁华

    2、出席现场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 18日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14年2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2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