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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回应发行改革“七问”
    强调市场化方向不动摇
    2014-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 9家暂缓发行企业中仅3家为监管部门“叫停”

      □ 发行数量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直接强制挂钩不尽合理,正研究改进措施

      □ IPO应主要考虑公司发展需要,老股转让占比应有限制

      □ 为合理定价,参照二级市场估值水平,较多剔除最高报价是规则允许的

      □ 正对奥赛康报价、询价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进行现场检查,目前尚无结论

      □ 打新资金多为增量资金,市值配售安排未引发“卖旧买新”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枫林

      

      新股发行重启后,无论部分企业的发行实际,还是证监会针对改革出台的后续措施,均引发市场密切关注讨论且“高热不断”。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向媒体集中回应了各界对发行体制改革的疑问,对部分企业暂缓发行、个别企业高比例剔除高报价、老股转让被质疑套现圈钱、部分观点认为过程监管属行政干预、网上申购与市值挂钩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

      张晓军表示,新股发行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个方向是不会改变的。但市场化改革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更不允许哄抬价格,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9家暂缓发行企业中3家为“被叫停”

      新股发行重启以来,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共计有9家公司出现暂缓发行的情况,其后有5家公司恢复发行,还有4家仍处在暂缓发行状态。

      张晓军表示,上述9家公司暂缓发行的原因不尽相同,有中国证监会要求暂缓的,也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主动提出暂缓的。9家企业中,“被叫停”的只有慈铭股份、晶方科技、太平洋石英3家。

      据介绍,奥赛康在完成定价并发布发行公告后,市场出现较多议论,包括质疑其定价偏高,质疑其老股转让大幅超过新股发行,把新股发行上市演变为老股东大额套现。就此,证监会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沟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暂缓发行,并随即发布公告。

      慈铭股份发行过程中,证监会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调阅了其路演推介材料,并发现其中存在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因此,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调整发行进度以待核查完成。

      而晶方科技和太平洋石英,是由于发行过程中证监会接到有关信访材料,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异议。按照信访处理程序,中介机构需按证监会要求进行核查,其后方可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下一步发行进程。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核查期间要求其暂缓发行。

      此外其他暂缓发行的企业,均为其结合既有规则和自身发行情况,自主决定暂缓发行,证监会未干预其发行进程。

      

      老股转让占比应有限制

      近期市场对老股转让可能引发大股东减持套现给予大量关注。张晓军介绍说,造成部分公司IPO时存在大额老股转让的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首批发行的是早已通过发审会的企业,其申报的募投方案均为2、3年前制定的计划,加上一些企业近两年业绩增长较快,导致可容许的新股发行数量较低。二是个别企业发行定价过高,使老股转让数量超过新股的情况更加突出。三是为防止发行人随意编制募投项目,发行审核中一直从严把握募集资金投向,通常不允许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

      “把新股发行数量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直接强制挂钩不尽合理。对此,我们正在研究改进措施。”他透露,公司发行融资应以满足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募集资金用途。同时,要加大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并按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充分揭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考虑公司发展需要,对老股转让在公开发行股份中所占比例应有限制。”

      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从首批发行公司已确定发行数量的48家情况来看,10家公司未发售老股,其他38家公司老股转让数量占发行总量的平均比例为38.3%。

      张晓军同时表示,新股发行“三高”问题一直是市场热议的话题,认为公司超募是一种恶意“圈钱”行为,应该严格监管。近年来证监会也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举措,允许老股转让就是相关措施之一。借鉴国际市场经验,2012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就提出了允许持股36个月以上公司股东转让老股。本次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新股发行与募投资金挂钩、不足25%的部分可以转让老股的措施。

      其主要考虑在于:缓解股票上市时可交易股份偏少的状况,增加股票流动性;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约束买方报高价,促进新股合理定价;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同时,也意图解决市场一直诟病的超募问题。

      

      现行规则允许剔除高报价部分

      新股发行启动以来,有部分企业在定价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重超过90%,有观点质疑此为证监会调控发行价格所致。对此,张晓军表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促进定价合理,参照二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剔除较多高报价部分,是现行规则允许的。

      证监会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下称《措施》)是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提出的加强过程监管制度安排的具体落实,并未对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比如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要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为了给投资者充分的时间冷静分析定价合理性,认真思考企业投资价值,《措施》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确保相关信息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知悉并消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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