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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发布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2014-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纳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范围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枫林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及行业自律工作。基金业协会当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月7日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起草私募基金管理法规,并将与发改委建立共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的协调配合机制。

      此前发布实施的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由基金行业协会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同时,经中央编办同意,中国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具体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自律监管职能。

      根据《办法》,纳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范围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据介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办法》实行事后登记备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主要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电子填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登记备案承诺函。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信息报送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报送私募基金运作情况。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求每月报送;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求每季度报送等。

      同时,在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办法》建立了私募基金行业自律机制,明确了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建立诚信档案,接受投诉,开展行业纠纷调解,维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为简化流程、提高登记备案效率,基金业协会开发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报送并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从业人员信息。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中要求提供基金托管信息,并将在私募基金公示中列明私募基金是否托管,以便投资者识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