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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4-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年1月27日

    公告时间:2014年1月22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通福B份额(以下或简称“通福B”)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3年11月8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上的《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场内简称:融通通福;基金代码:161626;

    (1)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A份额,基金简称:融通通福分级债券A;场内简称:通福A;基金代码:161627;

    (2)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B份额,基金简称:融通通福分级债券B;场内简称:通福B;基金代码:150160;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福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通福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4年1月20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27,048,661.28份;其中,通福A份额为368,624,812.72份,通福B份额为158,423,848.56份。

    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截至2014年1月20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元,通福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6元,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5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通福B

    8、通福B的交易代码:150160

    9、通福B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1,447,545.00份(截至2014年1月20日)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1月27日

    12、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通福B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通福B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许可【2013】1212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福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通福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通福B的发售日期: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

    5、通福B的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通福B的发售方式:场内和场外

    7、通福B的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26,745,531.83元人民币,其中通福A募集期净认购金额为368,477,500.00元人民币,通福B募集期净认购金额为158,268,031.83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03,129.45元人民币,其中通福A的认购款产生的利息为147,312.72元人民币,通福B的认购款产生的利息为155,816.73元人民币,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已分别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有效净认购认购资金已于2013年12月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期间利息人民币303,129.45元已于2013年12月2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12月10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2月10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27,048,661.28份

    13、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况

    份额级别融通通福分级债券A融通通福分级债券B合计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 份)

    10,000,486.0010,000,486.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6.31%1.9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 份)

    3,001.663,001.66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01%0.001%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000

    (二)通福B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2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1月2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通福B

    5、基金交易代码:15016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447,545份

    7、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动。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4年1月20日的通福B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1、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26户

    2、通福B总份额:158,423,848.56份,其中通福B场内份额:11,447,545份,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440,290份

    3、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投资者持有10,000,486份,占比为87.36%

    4、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投资者持有1,447,059份,占12.64%

    5、本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止2014年1月20日)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48687.36
    2杨敬淼150,0071.31
    3乔锐凤100,0040.87
    4刘艳慧97,0040.85
    5冯元刚50,0020.44
    6张志如50,0020.44
    7杨敬茹50,0020.44
    8刘福麟50,0020.44
    9周桂英50,0020.44
    10师小临50,0020.44
    11张文杰50,0020.44
    12马欣50,0020.44
    13李梦婷50,0020.44
    14耿彩云50,0020.44
    15贾东群50,0020.44
    16王燕50,0020.44
    17王玉花50,0020.44
    18张馨50,0020.44
    19贺树峰50,0020.44
    20潘润兰50,0020.44
    21苗雨50,0020.44
    22刘彦萍50,0020.44
    23刘泽50,0020.44
    24任洁50,0020.44
    25丁媛50,0020.44
    26李凤玲50,0020.44
    合计11,447,54510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其中“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总经理:奚星华

    注册资本:1.25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1]8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18251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具体经营业务按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办理)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机构理财部、固定收益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市场拓展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西南分公司、电子商务部、财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产品开发部、监察稽核部、登记清算部、综合管理部。

    基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机构理财部主要负责年金、专户、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与维护。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受托资产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国际业务部负责海外市场研究、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市场拓展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及西南分公司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直销平台的搭建及维护,电子商务渠道的开发等。财务管理部财务制度制定、实施和运转。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产品开发部负责境内外理财产品的跟踪研究以及新产品的创新、开发。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登记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相关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综合事务管理。

    4、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181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4人、硕士学位96人和学士学位68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涂卫东

    咨询电话:0755-26948666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二十四只基金,其中二十只开放式基金:融通新蓝筹混合、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由融通债券A/B/C、融通深证100指数和融通蓝筹成长混合三只子基金构成)、融通行业景气混合、融通巨潮100指数(LOF)、融通易支付货币、融通动力先锋股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LOF)、融通内需驱动股票、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融通四季添利债券、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融通岁岁添利债券、融通丰利四分法(QDII)、融通七天理财债券、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融通通泰保本、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四只封闭式基金:融通通乾封闭、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韩海平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济学硕士,管理科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双学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CFA Institute)和全球风险协会(GARP)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2003年10月起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数量分析师,负责固定收益数量分析工作。2007年5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组副总监(主持工作),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和投资工作。2012年9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二)基金托管人

    1、公司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9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37只,其中封闭式5只,开放式332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通福A、通福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和日期重新设定通福A的利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参加大会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通福A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通福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通福A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通福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通福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下转B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