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8版)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通福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通福A的首次开放或者通福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通福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认购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本基金2014年1月20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会计主体: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 期末余额 |
银行存款 | 353,040,485.90 |
结算备付金 | 4,259,036.33 |
存出保证金 | 14,564.8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54,398,318.37 |
其中:股票投资 | - |
基金投资 | - |
债券投资 | 254,398,318.37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应收利息 | 4,572,569.55 |
应收股利 | - |
应收申购款 | - |
其他资产 | - |
资产总计 | 616,284,974.96 |
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5,000,000.00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81,018,825.81 |
应付赎回款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202,930.03 |
应付托管费 | 57,980.01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101,411.46 |
应付交易费用 | - |
应交税费 | - |
应付利息 | - |
应付利润 | - |
其他负债 | 22,465.80 |
负债合计 | 86,403,613.11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527,048,661.28 |
未分配利润 | 2,832,700.5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29,881,361.85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616,284,974.96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1月20日本基金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254,398,318.37 | 41.28 |
其中:债券 | 254,398,318.37 | 41.28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57,299,522.23 | 57.98 |
6 | 其他各项资产 | 4,587,134.36 | 0.74 |
7 | 合计 | 616,284,974.96 | 100.00 |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票投资。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票投资。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254,398,318.37 | 48.01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可转债 | - | -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254,398,318.37 | 48.01 |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24461 | 13清远债 | 300,010 | 30,151,005.00 | 5.69 |
2 | 122068 | 11海螺01 | 220,100 | 21,371,710.00 | 4.03 |
3 | 126018 | 08江铜债 | 239,600 | 20,873,952.00 | 3.94 |
4 | 122070 | 11海航01 | 217,100 | 20,776,470.00 | 3.92 |
5 | 122132 | 12鹏博债 | 200,000 | 20,060,000.00 | 3.79 |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本基金2014年1月20日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金额 |
1 | 存出保证金 | 14,564.8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4,572,569.55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4,587,134.36 |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基金更详细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免费查阅存放在上述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的下列文件;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以下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