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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7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22日下午2: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猛狮集团办公楼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6,9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陈乐伍先生、陈银卿女士、吴智麟先生、于同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陈潮雄先生、张歆先生、秦永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上7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陈乐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56,9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陈乐伍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陈银卿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56,9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陈银卿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吴智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56,9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吴智麟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于同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56,9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于同双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陈潮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56,9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陈潮雄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张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56,9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张歆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秦永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56,9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秦永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廖少华女士、林道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蔡立强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廖少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得票数56,9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廖少华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 选举林道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得票数56,9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林道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