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4-004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泽”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量为557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440万股的2.60%。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74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440万股的2.21%。每份股票期权赋予激励对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其中,首期授予股票期权424万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8%。预留股票期权5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8.98%,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83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440万股的0.39%。
5、本计划中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授权方案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激励对象经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指定网站对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股票期权的授权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在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进行备案,且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权。预留股票期权将在首期股票期权授权后的12个月内一次性授权,且授权条件与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相同。
6、本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64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64元。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期权益授予之日起48个月。
本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自授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5%:35%: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解锁。预留股票期权自该部分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24个月内按50%:50%的比例分两期行权。
9、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相同。主要的行权/解锁条件为: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分别不低于5%、15%、35%;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分别不低于20%、45%、75%。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与首期授权股票期权对应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相同。
本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10、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7人,占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1,074人的9.03%。
11、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4、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5、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第一章 释义
海南瑞泽、本公司、公司 | 指 |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进行的长期性股权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转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 |
授权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行权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
解锁日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解锁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备忘录》 | 指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
《公司章程》 | 指 |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完善股东与公司管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为公司业绩的长期持续发展创造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
四、彰显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五、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瑞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预留股票期权将在本计划首期授权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可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三、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7人,占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1,074人的9.03%。本计划首期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4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4.12%;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62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63.92%。
3、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21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21.65%。
4、受托管理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10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10.31%。
四、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五、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姓 名 | 职 位 | 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 (万份)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数 (万股) | 小计 (万股) | 获授权益占授予总数的比例 | 获授权益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
常 静 | 董事、副总经理 | 15 | 8 | 23 | 4.13% | 0.11% |
陈宏哲 | 董事、副总经理 | 15 | 8 | 23 | 4.13% | 0.11% |
于清池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15 | 8 | 23 | 4.13% | 0.11% |
吴悦良 | 副总经理 | 15 | 8 | 23 | 4.13% | 0.1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共93人) | 364 | 51 | 415 | 74.50% | 1.93% | |
预留权益 | 50 | - | 50 | 8.98% | 0.23% | |
合计 | 474 | 83 | 557 | 100% | 2.60% |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74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440万股的2.21%。其中:首期授予股票期权424万份,占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9.45%,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8%;预留股票期权50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8.98%,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每份股票期权赋予激励对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首期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的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期授权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本文所指“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后的12个月。
4、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公司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首期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公司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预留 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64元。
2、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9.12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9.64元。
3、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董事会决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价格。授权价格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孰高确定。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的第(1)、(2)项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 等待期考核指标
公司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 公司行权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14年-201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安排 | 业绩考核指标 |
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4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5%;2014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20%。 |
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5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15%;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45%。 |
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6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35%;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75%。 |
本计划中所指的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行权/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即考核综合评分70分以上(含70分),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行权/解锁期内所获授权益申请行权/解锁,否则,其相对应的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其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
考核标准 | 合格 | 不合格 |
定义 | 考核成绩达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方面都有优良表现 | 考核成绩不达标,工作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差较远,工作态度消极 |
综合考核评分 | 70分以上(含70分) | 69分以下 |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应进行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海南瑞泽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调整,但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净资产: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与公允价值的测算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权日会计处理: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期权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由于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因此不考虑期权行权时对公司股本的摊薄效应。根据上述参数,公司对首期授予的424万份股票期权的总成本进行了测算,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1,295.11万元。
行权期(行权比例) | 期权份数 (万份) | 每份期权公允价值(元) | 公允价值 (万元) |
第一个行权期(35%) | 148.40 | 2.40 | 356.16 |
第二个行权期(35%) | 148.40 | 3.13 | 464.49 |
第三个行权期(30%) | 127.20 | 3.73 | 474.46 |
合计 | 424.00 | - | 1,295.11 |
3、期权费用的摊销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并假设公司2014年4月16日为授权日,按上述期权公允价值的测算,则2014年至2017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合计 |
各年摊销期权费用(万元) | 559.91 | 479.44 | 216.21 | 39.55 | 1,295.11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83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1,440万股的0.39%。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4、解锁期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第二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第三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4.64元。
2、本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28元的50%,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相同,即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第(1)、(2)项的相关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 锁定期考核指标: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 公司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解锁日所在的会计年度,公司对每次解锁前一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安排 | 业绩考核指标 |
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 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4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5%;2014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20%。 |
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 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5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15%;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45%。 |
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 | 以2013年业绩为基准,2016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35%;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不低于75%。 |
本计划中所指的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的个人考核与处理方式同股票期权的考核与处理方式一致。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3、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七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与公允价值的测算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锁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限制性股票成本测算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数量,其中,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9.64元(最终授予日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授予价格为4.64元,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9.64元-4.64元=5元,则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3万股的总成本=5元*83万股=415万元。各期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解锁比例) | 各期解锁份数 (万股) | 每份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元) | 限制性股票成本 (万元) |
第一次解锁(35%) | 29.05 | 5.00 | 145.25 |
第二次解锁(35%) | 29.05 | 5.00 | 145.25 |
第三次解锁(30%) | 24.90 | 5.00 | 124.50 |
合计 | 83.00 | - | 415.00 |
3、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且在各解锁期内全部解锁,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海南瑞泽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部分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14年4月16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2014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合计 |
各年摊销限制性股票费用(万元) | 194.53 | 150.44 | 59.66 | 10.38 | 415.00 |
三、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影响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行权期权/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授予日为2014年4月16日,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且在各行权期/解锁期内全部行权/解锁,则预测算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成本合计为1,710.11万元,其中首期授予的期权成本为1,295.11万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成本为415万元。将本期授予权益的总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各个等待期/锁定期内进行摊销,摊销情况如下:
年度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合计 |
合计摊销成本(万元) | 754.44 | 629.88 | 275.87 | 49.93 | 1,710.11 |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将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同时,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激励作用,公司业绩的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出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成本并在各个等待期/锁定期予以分摊,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各期利润报表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的成本,将由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及各家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共同承担,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担:以公司及各家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占比分担各期激励计划的成本。
假设授予日为2014年4月16日,按照相关参数测算,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成本合计为1,710.11万元,其中首期授予的期权成本为1,295.11万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成本为415万元。将本期授予权益的总成本在各家公司按照各自获授的权益占比进行分担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首期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万份) | 占首期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 股票期权的成本分担 (万元)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分担(万元) | 合计 (万元) |
海南瑞泽 (母公司) | 335 | 79.01% | 1,023.27 | 77 | 92.78% | 385.04 | 1,408.31 |
三亚润泽 | 18 | 4.25% | 55.04 | 3 | 3.61% | 14.98 | 70.02 |
琼海瑞泽 | 15 | 3.54% | 45.85 | - | - | - | 45.85 |
贵州瑞泽 | 12 | 2.83% | 36.65 | - | - | - | 36.65 |
琼海财隆 | 7 | 1.65% | 21.37 | - | - | - | 21.37 |
怀集瑞泽 | 5 | 1.18% | 15.28 | - | - | - | 15.28 |
三亚鑫海 | 19 | 4.48% | 58.02 | 3 | 3.61% | 14.98 | 73.00 |
琼海鑫海 | 13 | 3.06% | 39.63 | - | - | - | 39.63 |
合计 | 424 | 100% | 1,295.11 | 83 | 100% | 415.00 | 1,710.11 |
3、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授权的424万份股票期权和授予的83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行权/解锁,则海南瑞泽将向激励对象发行507万股,所募集资金累计金额约为4,472.48万元,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5、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