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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经营班子办理出售公司
    房产的后续公告
    2014-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3 股票简称:S前锋 编号:临2014-004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经营班子办理出售公司

      房产的后续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与自然人吴炜崝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时代数码大厦25楼整层共17套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807.10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全部出售给自然人吴炜崝,出售价格为1,987.81万元。

      ●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本次交易若成功,预计公司可获得转让收益1250万元左右。根据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执行情况,该收益将计入2014年度。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与自然人吴炜崝签署了《租房合同》。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授权经营班子办理出售公司房产的议案》。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与自然人吴炜崝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公司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时代数码大厦25楼整层共17套房屋,1807.10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全部出售给自然人吴炜崝,出售价格为1,987.81万元。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吴炜崝,女,汉族,家庭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堂路33号。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为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时代数码大厦25楼整层共17套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807.10平方米,公司于2002年购买,主要作为公司日常办公使用(其中部分用于出租)。

      该房产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的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在符合使用管制要求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1,975.16万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12号)”。

      (三)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按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授权,公司出售房产的价格不低于评估价值(1,975.16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为1,987.81万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时代数码大厦

      2、房屋套型:25楼整层共17套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807.10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

      3、房屋的销售总价为1,987.81万元(大写:壹仟玖佰捌拾柒万捌仟壹佰元整)。

      4、交房条件:现状交房。吴炜崝认可并接受房屋现状。

      (二)公司销售该房屋具备能够合法交易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本合同签订后,如发生权属争议或者房产被查封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形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约定不属于公司违约,但吴炜崝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如吴炜崝解除合同,公司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吴炜崝已支付的购房款(含定金)及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的向吴炜崝支付经济补偿;吴炜崝不解除合同,双方可就合同延期履行等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购房款支付办法:

      双方约定,定金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吴炜崝在本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公司。剩余购房款 17,878,100元(大写:壹仟柒佰捌拾柒万捌仟壹佰元整),吴炜崝在2014 年 2月17日之前支付公司。

      (四)产权过户:

      双方约定,在公司核实收到吴炜崝付出的全部购房款后,于 2014 年 2月 18 日(如吴炜崝逾期付款,则顺延)双方共同到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过户税费按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同时,双方还应到武侯区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五)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吴炜崝所购买的17套房屋中公司已出租的部分,自 2014 年 2月18 日起(若吴炜崝延期付款,则顺延)的租金由吴炜崝收取。公司已收取的2014 年 2 月18日(若吴炜崝延期付款,则顺延)之后的租金须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吴炜崝。逾期支付的,每逾期1日向吴炜崝支付应付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

      (六)、房屋移交

      公司收到全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未出租和已出租房屋全部移交给吴炜崝,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1、未出租的房屋公司全部腾退,将钥匙交付吴炜崝。

      2、已出租的房屋,公司将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已收取的的房屋租赁保证金转交给吴炜崝。

      3、公司现自用的房屋,公司将向吴炜崝承租。租期:自公司收到吴炜崝全款后的次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详见本公告第五条:本次出售房产合同签署的其他安排)。

      4、房屋内空调(21台)赠送给吴炜崝。

      5、公司机房内的通信、通讯设备赠送给吴炜崝。

      (七)、公司收到定金后,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得修改。合同生效到吴炜崝新产权证取得期间,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续租的,公司可续签合同,但不得以低于原租赁的价格出租,否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

      (八)违约责任:

      1、如吴炜崝逾期付款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每逾期1日的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1%。;逾期超过15日(即第16日),本合同解除,公司不退还定金。

      2、如公司逾期不与吴炜崝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应当向吴炜崝支付违约金,每逾期1日的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1%。;逾期超过15日(即第16日),本合同解除,公司双倍退还吴炜崝定金,并退还吴炜崝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及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如公司逾期腾退,迟延交付房屋的,应当向吴炜崝支付违约金,每逾期1日的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1%。。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吴炜崝按手印、公司盖公章并公司全额收到定金后生效。

      五、本次出售房产合同签署的其他安排:

      因新的办公场地交付使用之前,公司仍需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25 层办公,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在与吴炜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签署了《租房合同》,向吴炜崝租用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25 层A1-A8、B4b、B7B、B9房用作公司办公,建筑面积 1078.84 平方米。租期自 2014 年 2 月18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之规定,若吴炜崝延期付款,则本合同的起租日期顺延)。租金 每月每平米52元。

      六、出售房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部分房产,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本次交易若成功,预计公司可获得转让收益1250万元左右。根据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执行情况,该收益将计入2014年度。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3日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吴炜崝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2、公司与吴炜崝签署的《租房合同》;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12号)。

      

      证券代码:600733 股票简称:S前锋 编号:临2014-005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更名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关于名称变更的函》,详细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四川省财政厅川财审批(2013)34号文批复,四川华信已转制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工商登记,取得了四川财政厅换发的会计事务所执业证书、取得了财政部证监会换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四川华信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17号)规定,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延续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或与客户续签新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