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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日葵等内幕交易案
    浮出水面
    2014-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向日葵高管于内幕信息披露前卖出限售股票规避损失,涉嫌内幕交易

      ■亚星化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尤利丰通过5个账户买入股票超过5%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枫林

      

      秉持“零容忍”态度,证监会对于利用内幕信息等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深入。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向日葵高管丁国军、潘卫标内幕交易案、亚星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及尤利丰等人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等三件案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对于内幕交易及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和方式,证监会都将秉持“零容忍”的态度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公司高管利用所任公司职务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证监会更将予以严厉打击。

      

      内幕信息披露前大量减持

      创业板上市公司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总经理丁国军、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潘卫标涉嫌违规被依法查处。

      经查,潘卫标、丁国军二人知悉向日葵母公司2012年上半年毛利率大幅下降的事实,经过合理推断公司上半年亏损已成定局。同时,丁国军个人还知悉公司原计划在报告期内转让德国20MW电站股权的合同不具备生效条件,预期产生的5000万元收益不能计入2012年中期报告,无法抵减2012年上半年亏损。

      在此背景下,丁国军及潘卫标将持有的向日葵限售股解禁后相继卖出规避损失。据悉,向日葵2012年上半年净利润预计重大亏损的信息系《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丁国军作为总经理,潘卫标作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属于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丁国军、潘卫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减持向日葵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2013年12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丁国军、潘卫标在向日葵2012年上半年净利润预计重大亏损的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减持该股,构成内幕交易,对二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89万元、12万元,并处同等金额罚款。

      

      一年内受到两次立案处罚

      与此同时,证监会通报了亚星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值得注意的是,亚星化学在一年内受到两次立案处罚,在资本市场中实属少见。

      经查,亚星化学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2011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亚星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陈华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曹希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王志峰、张福涛、郝玉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汪波、唐文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周建强、鄢辉和独立董事周洋、陈坚、韩俊生、王维盛,以及时任高管裴延智、范铭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刘建平、董治和监事黄涛、林平、毕永昌,以及时任高管杨雷、崔焕义给予警告。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认定陈华森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认定曹希波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亚星化学因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曾于2010年11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第一次立案行政处罚尚未作出期间,亚星化学再次违规操作被第二次立案调查。

      此外,证监会还通报了尤利丰等人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经查,尤利丰、尤利芹等五个证券账户均由尤利丰直接操作。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尤利丰通过其操作的五个账户持续交易了福成五丰,买入福成五丰股票超过5%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据此证监会对尤利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邓舸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第86条披露持股信息时需要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持股的单一主体,还包括“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持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市场透明度,防止通过一致行动规避《证券法》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