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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4-01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及2013年12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鉴于桐庐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将作为公司水电设备制造业务主要生产经营主体,同意将“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桐庐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现桐庐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

      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丁方”)以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四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9765611631,截止2014年1月10日,专户余额为25,8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丙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系“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可、成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