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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2014-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2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4-006)、《关于取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8)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9),现就上述公告补充披露如下:

      一、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增加披露:

      1、《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增加:不送红股;

      2、《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项下增加:全资子公司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和控股子公司广州永新包装有限公司(公司持有66%的股权)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广州永新包装有限公司不是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成立的控股子公司。

      二、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中增加披露:

      在“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中补充:

      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集团”)分别持有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80%的股权、持有黄山市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80%股权、持有黄山精工凹印制版有限公司36%的股权、持有东莞杜邦华佳高性能涂料有限公司36%的股权,并均将上述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黄山精工凹印制版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凯腾精工制版有限公司(持51%的股权),东莞杜邦华佳高性能涂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持56%的股权),公司与北京凯腾精工制版有限公司及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黄山市化工总厂持有黄山华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9%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永佳集团、黄山市化工总厂分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

      ......

      上述关联人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由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的关联法人情形。

      三、在《关于取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中增加披露:

      《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之“五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及分配方案”之“(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比例”中规定: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须在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当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新引进的中高级人才以及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公司员工。”

      《股权激励计划》之“实施激励计划及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之“(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规定:

      “10、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后即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开设证券账户、信息披露、登记结算、股票期权授予、锁定、解锁、行权、注销等相关事宜。”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中规定: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自首次授予日(2012年12月31日)起12个月内,公司未引进中高级人才,也未有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公司员工。

      公司取消4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在《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中增加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之“十四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之“(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规定: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其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则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成为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取消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

      4、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5、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在退休之日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中规定:

      “……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时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公司董事会取消5名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同意取消5名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236人调整为231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