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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40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2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徐可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3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0-0109

    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3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3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3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39)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公司网址:www.tyzq.com.cn

    客服热线:400-654-3218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4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服热线:95548

    4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95548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4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9)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5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吴海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24】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2014年2月7日至2014 年2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自募集之日起,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B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A类份额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50万元0.25%
    50万元≤M<100万元0.20%
    100万元≤M<300万元0.15%
    300万元≤M<500万元0.1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50万元1.0%
    50万元≤M<100万元0.8%
    100万元≤M<300万元0.6%
    300万元≤M<500万元0.4%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投资者认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A类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份额99,109.90份。

    (2)B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B类份额10万元,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B类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B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B类份额100,100.00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 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万元0.30%
    50万元≤M<100万元0.25%
    100万元≤M<300万元0.20%
    300万元≤M<500万元0.15%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50万元1.2%
    50万元≤M<100万元1.0%
    100万元≤M<300万元0.8%
    300万元≤M<500万元0.6%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两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详见下表:

    A类赎回费率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最低赎回费率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天-6天1.5%100%
    7天-29天0.75%100%
    30天-89天0.5%75%
    90天-179天0.5%50%
    180天-365天0.1%25%
    366 天-730 天0.05%25%
    731天(含)以上0%-
    B类赎回费率1天-29天0.5%100%
    30天-365天0.1%-
    366天-730天0.05%-
    731天(含)以上0%-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A类申购份额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49,407.11/1.016=48,629.0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A类基金份额。

    (2)B类申购份额

    B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B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50,000/1.016=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B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 万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5%=5.6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11,194.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 万份,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94.40元。

    例如: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满30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00=11,94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满30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10,000.00份,T日的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1,94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2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中期票据、以及经过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正回购、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债券、正回购、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同时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同时,本基金深度关注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与相应风险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基础上,把握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以投资时钟理论为指导,通过对经济周期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趋势的分析和判断以及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表现,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一般而言,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当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评级体系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本基金的信用风险评级主要依靠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独立的评级系统,辅以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的结果。按照发债主体的不同,信用债券分为产业债和城投债,根据两类债券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评级系统。

    A.产业债评级系统

    对于发行各类产业债的工商企业,本基金将借助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整体的行业研究能力,建立分行业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通过行业风险比对,确定各行业信用等级天花板。依据不同行业特点、风险特征提炼各行业的关键竞争因素和信用风险要素,并据此设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风险评级。

    B.城投债评级

    对于城投债,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因素:

    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现金流生成能力和可变现资产价值等。

    政府财政实力:主要考察当地的经济基础、政府的行政地位、财政实力、财政支配自由度,以及平台的地位和政府的支持力度。

    金融资源支持能力:主要考察存款、贷款整体规模,平台类贷款的占比情况,以此判断可能的支持能力。

    2)个券选择

    依据信用债券评级结果、债券品种、息票率、剩余期限、流动性、交易市场、收益率等因素,结合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重点关注信用状况正在改善的发债主体,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所属行业处于上升周期、具有强大的股东背景、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因而信用风险管理是投资流程中的重中之重。为了有效预防和规避可能遇到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并在实践中完善和改进分析方法;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3、特殊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内部开发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债券、正回购、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收益率(税后)+2%

    上述“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投资决策依据

    1、决策依据的前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决策基础:把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国内经济情况、各行业和发展趋势的分析结果,以及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基本面的分析结果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决策运作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经理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建立规范的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债券类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固定收益部提出债券选择方案,研究部提出股票选择方案,作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和固定收益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计划,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债券和股票市场和个券发行机构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