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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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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4年1月2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化资产收益率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共同出资2.8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49%、19.5%、19.5%和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2011年11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林春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财会部科长、中机公司驻法机构财会部负责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金融部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副部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许强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总经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年7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科员,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中央财金学院科员,北京中医学院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2001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律师。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2003年5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兴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监事,学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苏州市食品公司(食品商场)财务主管,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税务专管员、稽查员,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朋友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总务科/财务科科长,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总监;2008年8月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张丽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2011年11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年7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修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期货监管部、期货监管一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督察长。2013年11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毛伟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工程师,香港新园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高级工程师、软件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助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清算部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总经理、运营总监。2013年11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硕士。历任香港皓天财经公关公司咨询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组合管理和投资经理,2012年6月底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投资总监吴富佳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李修辞先生,量化投资总监欧阳立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陈伟先生,基金经理齐达铮先生,基金经理徐艳芳女士,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关悦

      电话:010-58560666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年10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SAI国际组织颁布的SA8000体系认证(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年11月,中国民生银行获得2007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中国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7月,中国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中国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6月,中国民生银行在“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中国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中国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湣棠:男,高级经济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广州分行及香港代表处;历任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信贷科副科长,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信贷科长、秘书科长和办事处主任,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振业支行行长和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广州分行副行长、行长、香港代表处首席代表。在银行系统工作三十年,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从业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同时具备广阔的海外视野。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52人,平均年龄33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本行共托管基金25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和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553.8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钱连成

      联系电话:010-88005877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4年1月2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自2014年2月10日到2014年2月12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通用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下转19版)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