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威远生化 公告编号:临2014-003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11号文)核准,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752,276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10.9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0.48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共计4,200万元,扣除后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57,999,990.4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3]第09017号)审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中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以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其中5000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新奥控股所持新能矿业的部分股权的对价,其余部分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开户银行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国信证券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和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伟、杨济云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向国信证券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信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有。
特此公告。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03 股票简称: 威远生化 编号:临2014-004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聘会计师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继续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公司收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通知:“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3年12月变更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14年1月1日起我所对内、对外的文件、资料等均启用新名称”。
根据该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业已更名完毕。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17号)规定,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营业绩连续计算,执业资质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相应延续。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或与客户续签新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故本次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不涉及主体资格变更,不属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本公司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该事项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