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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2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超出恒利B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恒利A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恒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恒利A、恒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恒利A将通过场外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恒利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选择恒利A或恒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选择恒利A和恒利B两级份额进行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恒利A、恒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3月4日。其中,恒利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3月4日;恒利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2月26日。

      6、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恒利A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恒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本基金可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7、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另行开立,尚无该类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本基金关于最低认购额的相关规定。

      (1)恒利A的认购规定:恒利A的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恒利B的认购规定:恒利B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恒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万份,超过5万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0、恒利A、恒利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和021-3878 955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6)及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各代销基金的代销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销售区域当地的公告。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募集期限等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经基金份额分级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恒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4509;基金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国富恒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两级份额:

      1、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基金代码:164510;基金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A;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恒利A)

      2、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基金代码:150166;基金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B;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恒利B)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封闭运作,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超出恒利B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恒利A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恒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八)基金份额的收益

      1、恒利A的收益

      恒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恒利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不超过20%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