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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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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22版)

      (上接19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经2013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27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恒利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恒利A、恒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恒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恒利A将通过场外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恒利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恒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恒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选择恒利A或恒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选择恒利A和恒利B两级份额进行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恒利A、恒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恒利A、恒利B的发售方式与销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恒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恒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恒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恒利 A 不收取认购费。

    恒利 B 的场外认购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恒利B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0.4%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2%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恒利B的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恒利B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恒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

    恒利A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恒利A份额,认购费率为0,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295.00)/1.000=1,000,29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恒利 A 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恒利 A份额1,000,295.00份。

    2、恒利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恒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恒利B份额,认购费率为0.4%,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4%)=996,015.94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6,015.94=3,984.06元

    认购份额=(996,015.94+295.00)/1.000=996,310.94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恒利 B 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恒利B份额996,310.94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恒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0元,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恒利B 份额1,000,000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 0.4%,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295.00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0×1,000,000×(1+0.4%)=1,004,000元

    认购费用=1.000×1,000,000×0.4%=4,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0=295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295=1,000,295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00 份恒利 B 份额,需缴纳 1,004,000 元,认购费用为 4,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95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295份恒利B 份额。

    十、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的限额

    (1)恒利A的认购限制

    恒利A的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恒利B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恒利B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恒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万份,超过5万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一、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认购款项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开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恒利A、恒利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管理

    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的具体计算(主要涉及到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中“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恒利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利A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具体折算方法

    折算基准日日终,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为:

    恒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A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利A的份额数×恒利A的折算比例

    恒利A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恒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恒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者可在恒利A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方式对恒利A进行申购与赎回,恒利B在三年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恒利A的申购与赎回

    1、恒利A的开放日

    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恒利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恒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恒利A的赎回预约。

    2、申购与赎回场所

    恒利A的销售机构为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恒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手机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手机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恒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恒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不损害恒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恒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恒利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恒利A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恒利 A 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恒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恒利 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利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恒利 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 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恒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恒利 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恒利 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恒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恒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恒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恒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恒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恒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恒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恒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恒利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进行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恒利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单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恒利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恒利A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恒利A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恒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恒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3)恒利A的申购、赎回费用

    恒利A不收取申购费用。

    恒利A的赎回费用:持有期限不满一年的,恒利A的赎回费率为0.10%;持有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恒利A的赎回费率为0。

    恒利A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恒利A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恒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赎回恒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恒利A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恒利A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恒利A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恒利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恒利A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恒利A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场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进行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单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每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8%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0.5%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3%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或者等于30 天则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所收取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费率

    A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

    1年以内0.1%
    1年(含)至2年0.05%
    2年(含)以上0%
    A类份额的场内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C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费率
    30天以内0.2%
    30天(含)以上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496,031.75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0=472,411份(保留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2,411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496,031.75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0=472,411.19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2,411.19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94,339.62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6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8=10,180元

    赎回费用=10,180×0.2%=20.36元

    净赎回金额=10,180-20.36=10,159.64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2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是1.01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59.6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赎回申请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恒利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恒利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恒利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恒利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恒利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恒利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恒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恒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恒利 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恒利 A 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不能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 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恒利 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恒利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恒利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恒利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恒利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三年期届满基金份额的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恒利 A、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恒利 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恒利 A的处理方式。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恒利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 A 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恒利 A 将被默认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恒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恒利 A 和恒利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恒利 A 和恒利 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恒利 A 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恒利 A 和恒利 B 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恒利 A 和恒利 B 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恒利 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恒利A份额数×恒利A份额的转换比率

    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恒利 B 份额数×恒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恒利 A 份额(或恒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恒利 A(或恒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恒利 A、恒利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恒利 A、恒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恒利A的开放日及该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新股增发。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内卖出。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相对价值判断等多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指标、货币市场运行情况、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等因素,对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以降低利率波动给资产组合带来的损失。例如当预期利率期限结构更加陡峭化时,未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基于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及其预期变化的分析和判断,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纺锤形策略和梯形策略等,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债券类别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经济周期及利率走势等各种因素的动态分析,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利差变化等进行预判,并结合各类属债券的估值水平、风险收益特征及市场流动性,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的投资比例。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资金面供需状况、基准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基本面及个券信用状况等方面的分析,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把握因市场波动带来的信用价差投资机会,努力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采取信用利差投资策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1) 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体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质量的变化,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本基金通过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内外部信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信用利差,对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券的合理信用利差水平,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并持有转换溢价率低的债券,力争获得超额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可转债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运用量化模型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该类人民币债券均为投资级以上,其剩余期限大于一个月,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中债综合指数样本每月调整一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计入指数;不合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恒利A 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恒利B进取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在恒利A的开放日及该日前 4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恒利A的开放日计算恒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恒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恒利 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恒利A 和恒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恒利A与恒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恒利A与恒利B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恒利A与恒利B任一类别基金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中“三、估值方法”中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恒利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恒利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恒利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恒利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恒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恒利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由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时,如果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