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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3 股票简称:上海梅林 编号:临2014-006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2月8日接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食品集团”)的通知,光明食品集团于2013年2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990,42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数的0.13%。同时光明食品集团计划于未来12个月内(自该次增持之日起算)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本公司不超过已发行总股份2%的股份(含当日增持的股份)。光明食品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本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将上述情况予以公告。

      根据光明食品集团的增持计划,其增持行为于2014年2月8日到期。经询问光明食品集团,截至2014年2月7日15:00收市后,光明食品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214,720股,约占启动本次增持计划时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62%,约占上海梅林现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47%;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光明食品集团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光明食品集团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相关当事人已经履行了《收购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应当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增持不存在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