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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
    公 告
  •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蓓翔
    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暨相关担保安排的补充公告
  •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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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版:信息披露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
    公 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蓓翔
    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暨相关担保安排的补充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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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
    公 告
    2014-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4-00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的通知,截止2014年1月31日,新湖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3年6月25日,本公司发布《关于大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见公司编号为临2013-46号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新湖集团在2014年1月31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增持情况

      截止2014年1月31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新湖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168,504,81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6,258,857,807股)的2.69%;增持金额为526,167,446元。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314,286,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3%。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新湖集团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于2014年2月7日出具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与公司增持公告内容一致,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4-00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兴力”)拟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合竞价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增持期限为六个月。目前,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314,286,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3%。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规定,新湖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