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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履行完毕承诺相关情况的公告
    2014-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0 公告编号:2014-001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履行完毕承诺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及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文件精神,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时、认真地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仔细的自查,现将截至2013年底公司未履行完毕的承诺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

    事项

    承诺原因/类型首次公开发行承诺/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主体名称大丰市东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朱文明日本东方工程株式会社日本和华

    株式会社

    承诺主体类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
    承诺时间2008年2月16日2007年3月16日《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2008年7月25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补充协议》

    2007年3月16日
    承诺内容对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或已经进行生产开发的产品、经营的业务以及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承诺方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生产、开发任何对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直接竞争的同类产品,亦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承诺方也保证不利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同时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制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在投资方面:本公司可继续在中国以任何方式进行投资以从事热处理设备销售和热处理加工业务;除“本协议生效之前,日本东方已与本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企业”且“合营企业为本公司所控股”的情形外,日本东方不得以直接投资、委托投资、受托经营等任何方式在中国从事热处理设备销售和热处理加工业务。

    在知识产权的转让方面,除非受让方明确承诺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由其承继日本东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否则日本东方不得向其他自然人、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转让或许可使用与研发、生产和销售热处理设备以及从事热处理加工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在日本国市场上,日本和华可销售自有产品,公司不得销售自有产品;日本和华不得向除日本国的世界任何市场销售自有产品,公司则可自由销售自有产品。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

    情况

    截至目前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预计能否如期履行能如期履行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不适用
    解决方案不适用

    二、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将继续关注并检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