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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富锦天佑投资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
富锦天佑投资设立至今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未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5、富锦天佑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受处罚及仲裁情况
富锦天佑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富锦天佑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关联交易。
7、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12年11月15日,地海恒通投资与公司签订《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地海恒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地海恒通投资承诺以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价格认购不低于1亿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013年12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该认购协议未生效。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富锦天佑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交易情况。
(二)颐和天成投资
1、基本信息
名称:珠海颐和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镇上村157号405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地海恒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月22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3000030284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财务顾问服务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颐和天成投资的出资人为地海恒通投资和张创元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所占比例 |
1 | 地海恒通投资 | 普通合伙人 | 48,000 | 60% |
2 | 张创元祐 | 有限合伙人 | 32,000 | 40% |
合 计 | 80,000 | 100% |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颐和天成投资尚未完成出资。
3、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颐和天成投资成立于2014年1月22日,主要从事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财务顾问服务,设立至今并无实际经营业务。
4、颐和天成投资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
颐和天成投资设立至今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未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5、颐和天成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受处罚及仲裁情况
颐和天成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5 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颐和天成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关联交易。
7、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颐和天成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详见本节之“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之“(一)富锦天佑投资”之“7、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颐和天成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交易情况。
(三)元天锦华投资
1、基本信息
名称:珠海元天锦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镇上村157号406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地海恒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月22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3000030292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财务顾问服务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元天锦华投资的出资人为地海恒通投资和张创元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所占比例 |
1 | 地海恒通投资 | 普通合伙人 | 48,000 | 60% |
2 | 张创元祐 | 有限合伙人 | 32,000 | 40% |
合 计 | 80,000 | 100% |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元天锦华投资尚未完成出资。
3、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
元天锦华投资成立于2014年1月22日,主要从事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财务顾问服务,设立至今并无实际经营业务。
4、元天锦华投资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
元天锦华投资设立至今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未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5、元天锦华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受处罚及仲裁情况
元天锦华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元天锦华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新增关联交易。
7、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元天锦华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详见本节之“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之“(一)富锦天佑投资”之“7、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元天锦华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交易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概要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甲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富锦天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珠海颐和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珠海元天锦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其中乙方、丙方、丁方合称为认购人。
(2)签订时间
甲、乙、丙、丁各方于2014年2月11日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2、认购方式
认购人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认购价格及定价方式
各方同意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确定为5.20元/股。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认购数量
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合计不超过15,384万股,乙方、丙方、丁方将根据其认购资金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认购数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认购人不可撤销的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6、限售期
认购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7、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若前款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各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生效日后,各方此前有关认购本次发行的任何书面意向、纪要、函件或其他记载中的任何与本协议矛盾之处自动失效。
本协议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本协议各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8、违约责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或(2)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量不超过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1)3.37亿元用于偿还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2)剩余募集资金将全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具体安排如下:
1、偿还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3.37亿元:
单位:万元
序号 | 贷款单位 | 尚未偿还借款本息 |
1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 12,960.14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12,826.33 |
3 | 招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 | 3,509.90 |
4 |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 3,366.03 |
5 | 兰溪市财政局 | 1,096.83 |
小 计 | 33,759.23 |
2、剩余募集资金全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如募集资金不足以偿还全部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则由公司根据与债权人的沟通情况进行偿还。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到位前,公司已用自有资金偿还上述借款,则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逾期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1、化解历史积欠债务,降低财务费用,增强抗风险能力的需要
在公司前身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期,上市公司因经营需要借款后无力偿还导致逾期,延续至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逾期借款本金1.86亿元,逾期应付利息1.80亿元,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6.07亿元,负债总额5.0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到83.74%,债务风险较大。同时,由于逾期借款不能偿还,由此产生的欠息、罚息及逾期利息金额较大,直接影响公司的净利润。2013年度,公司计提的利息支出达到2,796.89万元,与公司合并报表营业利润的比例达到-599.07%。最近三年,公司利息支出及占比情况如下(合并报表口径):
单位:元
项目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利息支出 | 27,968,872.91 | 24,977,339.97 | 38,518,935.35 |
营业利润 | -4,668,715.20 | 15,575,807.38 | -62,351,363.78 |
利息支出占营业利润的比例 | -599.07% | 160.36% | -61.78%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获得募集资金8亿元(未考虑发行费用),在偿还完毕逾期债务后,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将大幅改善。按2013年末的数据估算,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将由7,649.14万元增加到87,649.14万元,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到13.68%。公司的历史积欠债务问题将彻底化解,资产负债结构大幅改善,财务费用大幅下降,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大幅增强。
2、补充流动资金,推动贸易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
2012年以来,公司积极开展矿产品贸易业务(主要是国内贸易及进口代理业务),2013年度,公司矿产品贸易营业收入已达到了1.11亿元,较2012年度的0.28亿元增加了304.54%。未来,公司将继续扩大贸易规模,拓展新的贸易方向和客户资源,以实现贸易业务和进口代理业务量和质的跨越。
鉴于公司贸易业务良好的发展趋势,公司的营运资金不足将成为发展瓶颈。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解决资金瓶颈,缓解资金运营压力,进一步推动贸易业务的持续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把握未来投资机遇的需要
公司坚持“以实业为基础,以资本推动实业”的发展战略,其中,上市公司母公司将在开展贸易业务的同时,强化投资管理功能,并希望通过对新业务的投入来增加公司新的业务方向和利润增长点。
但是,以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及资本实力无法支撑公司新业务的引入及结构升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大幅增强,资产流动性大幅提高,可大幅增强公司日常经营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有利于公司把握未来发展机遇,推动公司业务的转型及核心业务的形成,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后,有利于公司贸易业务及投资业务的开展,彻底消除公司历史积欠债务,大幅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此外,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资产大幅增加,偿债指标得到明显改善,大幅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使财务结构更为安全、合理,有利于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公司章程是否进行调整以及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没有在本次发行后对业务及资产进行整合的计划,未来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积极考虑公司范围内的业务资产整合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整。
按本次发行15,384万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34,418.37万股。富锦天佑投资、颐和天成投资、元天锦华投资认购公司新增的15,384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44.70%(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完成后,余蒂妮仍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压力将大幅缓解,资产负债率将显著降低,资金实力及短期偿债能力大幅增强,财务状况显著改善,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风险,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公司运用募集资金偿还借款后,公司偿债能力将大幅改善,筹资能力也将有所提升,有利于公司未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的增加,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会涉及新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金、资产的安全性、独立性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随着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将进一步发展公司业务,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偿还逾期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所募集资金若在短期内未能运用于发展各项业务,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出现闲置情形,不能立即形成收入和利润。
(二)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尽管公司已建立较规范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也运转良好,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经营决策、运作实施和风险控制的难度将有所增加,对公司经营层的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公司存在着能否建立更为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保证企业持续运营的经营管理风险。
(三)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提高,募集资金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利润增长幅度将可能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因此,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四)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须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和核准以及取得的具体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2年6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现行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2、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本年度盈利时,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如果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拟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当在议案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6、制订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二、拟对公司现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的修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该议案,拟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原《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股利分配: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如果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拟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当在议案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1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49.45万元,2012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24.18万元,2013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12.23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8,689.03万元。2011年-2013年,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因此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四、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86,890,347.45元,不存在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安排和使用的情况。
五、公司未来分红规划
随着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政策,不断提高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公司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注重现金分红。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