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机电 公告编号:临2014—005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机电”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截止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截止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目前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1、作为众合机电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激励对象(包括公司9名高管以及17名骨干员工)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股票股利禁售期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众合机电公司治理文件的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管(陈均、张殷、王国平、凌祝军、傅建民、薛仕成、吕萍、李军、江向阳)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出售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即:作为公司高管的激励对象每年转让其持有的众合机电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份;作为公司高管的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若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则激励对象中的高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诺期限:任职高管期间、离职后半年内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无其他未完成承诺事项,亦未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