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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4年付息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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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14-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航民股份 股票代码:600987 编号:临2014-001

      债券简称:11航民01 债券代码:122130

      债券简称:11航民02 债券代码:12227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文件要求,现将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对承诺的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承诺主体

      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集团”)

      (二)承诺事项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航民集团已经向本公司出具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航民集团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和相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航民集团下属全资企业、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企业,航民集团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航民集团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履行情况

      航民集团严格按照上述承诺执行,目前未有与本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该项承诺长期有效。

      二、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有关承诺

      (一)法定承诺事项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履行完相应的法定承诺事项。

      (二)特别承诺事项

      1、承诺主体

      公司第一大股东:航民集团

      公司第二大股东:万向集团公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2、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股东名称特别承诺
    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公司2006年、2007年净利润在2005年净利润(3291.35万元)的基础上年复合增长40%以上,若不能达到,则第一大股东航民集团和第二大股东万向集团将以自有资金向流通股股东追送现金,追加额为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差的38.61%(股改后流通股所占的比例)。

      3、第一大股东航民集团的限售承诺:(1)若因“公司2006、2007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低于40%”而触发现金追送条款,则现金追送实施后12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2)若没有触发追送现金条款,则自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万向集团公司1、在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三个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50%的现金分红议案,并保证投赞成票。

      2、第二大股东万向集团的限售承诺:(1)若因“公司2006、2007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低于40%”而触发现金追送条款,则现金追送实施后12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2)若没有触发追送现金条款,则自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在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三个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50%的现金分红议案,并保证投赞成票。

      

      3、履行情况

      航民集团、万向集团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未出现违背承诺的情形,均已履行完毕。

      三、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一)承诺主体

      公司第一大股东:航民集团

      (二)承诺事项

      航民集团于2013年6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937,16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47%。其计划拟自本次增持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已增持部分)。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履行情况

      截止2013年12月31日,航民集团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562,06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246%,尚在履行中。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