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和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专项公告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4)005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专项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晶光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起人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林敏、范崇国、周建军、盛永江、李夏云、王保新、郑必福、陈开根、李欠进、吴临红、金利剑、缪春妹、蒋来根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且至少保留其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直至离职半年后方可转让。
公司合同承诺上述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二十,承诺期为六年,六年后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相关限售规定要求履行。
承诺时间:2006 年11月3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林海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时间:2006 年11 月3 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2011 年10月2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完成定向增发。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承诺对其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持有的股份自愿锁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200万股水晶光电股票自水晶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
承诺时间:2011 年12 月12 日
承诺期限: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股权激励的相关承诺
201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3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1年3月18日为授予日,对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相关承诺如下:
1、水晶光电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时间:2010 年8 月13 日
承诺期限:股权激励实施期间(至2015年3月18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只接受本公司激励,接受本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未成为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再接受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
承诺时间:2010 年8 月13 日
承诺期限:股权激励实施期间 (至2015年3月18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起人时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实际控制人叶仙玉、董事长林敏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分别作出了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承诺:星星集团不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与本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星星集团所控股和控制的企业也不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与本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若星星集团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本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星星集团将行使控制权以确保与本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对本公司已进行投资或拟投资的项目,星星集团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承诺时间:2007年10月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叶仙玉承诺:目前其没有在与本公司所从事的相同或相近的行业进行投资和任职,今后也不会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的承诺而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2007年10月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林敏承诺:目前其没有在与本公司所从事的相同或相近的行业进行投资和任职,今后也不会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2007年10月8日。
承诺期限:在持有水晶光电5%以上股权或担任水晶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法定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