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14-010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国创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公开承诺以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止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期未履行的承诺,按规定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截止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目前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湖北长兴物资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前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承诺:
①只要本公司根据有关交易所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视为国创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国创股份或其附属企业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②本公司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现有的正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公司控制或者共同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国创股份及其附属企业除外)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国创股份或其附属企业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国创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国创股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国创股份。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国创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国创股份的实际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2)、实际控制人高庆寿先生承诺:
①只要本人根据有关交易所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视为国创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国创股份或其附属企业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②、只要本人根据有关交易所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视为国创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现有的正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人控制或者共同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国创股份及其附属企业除外)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国创股份或其附属企业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国创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国创股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国创股份。
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国创股份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国创股份的实际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3)、控股股东投资的其他企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其他公司北京国创兴路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国创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国创高科实业集团索立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创工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国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东湖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武汉优尼克工程纤维有限公司、湖北国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创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爱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做出了以下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①只要本公司根据有关交易所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视为国创股份的关联人期间,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国创股份或其附属企业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②只要本公司根据有关交易所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视为国创股份的关联人期间,本公司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现有的正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公司控制或者共同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国创股份或其附属企业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国创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国创股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国创股份。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国创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国创股份的实际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2、利润分配的承诺
根据公司2012年9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2年10月16日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承诺在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还可以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在2012-2014年,公司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状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并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现金需求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承诺期限:未来三年(2012-2014年)。
三、上述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均在履行当中,未发现承诺主体曾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