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7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4]8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蓝帆集团的股份,也不由蓝帆集团收购该部分股份。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蓝帆集团股权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蓝帆集团的股权。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2、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其持有蓝帆集团的股份,也不由蓝帆集团收购该部分股份。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蓝帆集团股权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蓝帆集团的股权。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了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或间接控股公司)与蓝帆塑胶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蓝帆塑胶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蓝帆塑胶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对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确保其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如蓝帆塑胶将来扩展业务范围,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蓝帆塑胶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消除与蓝帆塑胶的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给蓝帆塑胶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与蓝帆塑胶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任何与蓝帆塑胶目前或将来相同、相近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蓝帆塑胶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蓝帆塑胶将来扩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蓝帆塑胶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按照如下方式消除与蓝帆塑胶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蓝帆塑胶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蓝帆塑胶同类的业务;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蓝帆塑胶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也遵守以上承诺。如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蓝帆塑胶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3、本公司另一股东香港中轩,为避免今后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三、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合规性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影响蓝帆塑胶的独立性,保持蓝帆塑胶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与蓝帆塑胶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司将确保本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与蓝帆塑胶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公司确保本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不通过与蓝帆塑胶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蓝帆塑胶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2、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签署了《承诺函》,承诺:本人将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影响蓝帆塑胶的独立性,并将保持蓝帆塑胶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控制的企业与蓝帆塑胶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与蓝帆塑胶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蓝帆塑胶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蓝帆塑胶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四、其他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承诺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于2014年1月8日—1月20日增持了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从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4年1月20日—2014年7月19日。
截至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特此公告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