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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4-005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冀证监发【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及时、认真、全面的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了梳理与检查,现将自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前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期限截至日期:2013年12月31日

    承诺事项承诺事项内容承诺完成

    期限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超期未履行的原因解决方案
    首次公开发行前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本公司回购的流通限制 。36个月内履行完毕不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严格履行不适用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长期严格履行不适用不适用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每年严格履行不适用不适用
    控股股东及部分实际控制人延长锁定期承诺(1)控股股东巨力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于2013年1月26日限售期届满的股份自愿延长锁定期12个月,即该部分股份原限售期截止日由2013年1月26日延长12个月至2014年1月26日;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内,巨力集团和杨建忠、杨建国先生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会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亦不会要求本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承诺期届满后,杨建忠、杨建国先生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2个月内严格履行不适用不适用

    情况说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1) 控股股东巨力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本公司回购。巨力集团已就此流通限制做出承诺并严格履行;

    (2)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本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已就此流通限制做出承诺并严格履行。

    (3)杨会茹、姚香、张虹、姚军战、陶虹、杨将、杨帅、杨赛、杨超、杨旭、姚远、姚飒、杨海润、肖岸凇、肖珊霞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本公司回购。上述15名股东已就此流通限制做出承诺并严格履行。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此流通限制作出承诺并严格履行。

    (1) 杨建忠、杨建国在解除“第1条第(2)款”的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仍当选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遵守本条规定的流通限制。两位实际控制人已就此流通限制做出承诺并严格履行。

    (2)本公司其他55名自然人股东(不包括杨建忠、杨建国两位实际控制人)在解除“第1条第(2)款、第(3)款)”或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本公司回购的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仍当选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遵守本条规定的流通限制。上述股东已就此流通限制做出承诺并严格履行。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巨力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上述单位或人员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严格履行。

    (1)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力集团就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为避免与巨力索具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做出以下明示且不可撤销的承诺,本公司承诺并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不会:

    ① 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巨力索具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② 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除巨力索具或巨力索具附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巨力索具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③ 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巨力索具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为避免与巨力索具产生同业竞争,本人做出以下明示且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承诺并确保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不会:

    ① 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巨力索具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② 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除巨力索具或巨力索具附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巨力索具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 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巨力索具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第2条”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5、控股股东及部分实际控制人延长锁定期承诺后续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力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自愿将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延长锁定期12个月,即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6日。

    现上述股东持有的自愿延长锁定期的股份现已于2014年1月30日上市流通。内容详见2014年1月30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自2010年1月26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至今,除做出前述承诺情况外,本公司未做出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