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4—004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1月3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
2、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2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应出席会议董事6名,实际到会6名。
4、会议由董事长田益群先生主持,公司高管人员、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高管人员变更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增选韩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韩勇简历:
韩勇,男,1963.4.29出生,硕士学位,工程师,1982年-1986年大连理工大学建筑系工民建专业本科毕业,2009年-2012年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毕业。1988年至1992年在大连玻璃厂房管处任施工员,1992年至1998年在大连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综合计划部经理,1999年至2006年在大连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7年至2011年在大连万达集团长春、沈阳地产公司任总经理,2011年至2013年在北京中弘控股公司任常务副总裁。
截止公告日,韩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聘任韩勇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79 证券简称: 大连友谊 公告编号:2014-005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2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人员变更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增选韩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赵彦志先生、李源山先生、张启銮先生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关于公司高管人员变更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被提名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被提名人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等惩戒。
2、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韩勇为公司副总经理。
韩勇简历:
韩勇,男,1963.4.29出生,硕士学位,工程师,1982年-1986年大连理工大学建筑系工民建专业本科毕业,2009年-2012年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毕业。1988年至1992年在大连玻璃厂房管处任施工员,1992年至1998年在大连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综合计划部经理,1999年至2006年在大连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7年至2011年在大连万达集团长春、沈阳地产公司任总经理,2011年至2013年在北京中弘控股公司任常务副总裁。
截止公告日,韩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1日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关于公司高管人员变更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被提名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被提名人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等惩戒。
2、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韩勇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字: 赵彦志 李源山 张启銮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