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4-009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基先生承诺:“一、本人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二、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三、如公司认定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并负责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公司。四、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直至其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承诺期限:任职期内至离职后18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追加股份限售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基先生股份追加限售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本人持有的九九久股份自愿锁定两年,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在上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九九久股份,也不由九九久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锁定期间,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承诺期限:2013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关于股权激励的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即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起5年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2012年至2014年原则上每年均应实施现金分红。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情况下,如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承诺期限:2012年至2014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