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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2014-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3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邦股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自身截至2013年底全部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检查,现将公司承诺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的承诺

      承诺方: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和公司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

      承诺内容: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贺正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承诺期限:锁定期为2012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0日;限售期为贺正刚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

      履行情况:履行中,截至目前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和公司股东和邦集团

      承诺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和控股股东和邦集团上市前分别向本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截至该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和邦股份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和邦股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承诺人与和邦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该承诺函出具日始,承诺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和邦股份及其控股子企业以外的其他子企业(以下称“其他子企业”)不开展与和邦股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和邦股份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和邦股份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和邦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和邦股份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和邦股份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无论是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和邦股份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和邦股份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5、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和邦股份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和邦股份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诺人承诺承诺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和邦股份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6、若发生该承诺函第4、5项所述情况,承诺人承诺承诺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和邦股份,并尽快提供和邦股份合理要求的资料,和邦股份可在接到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子企业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7、如和邦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承诺承诺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将不与和邦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和邦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承诺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和邦股份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和邦股份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有利于维护和邦股份权益的方式;

      8、承诺人确认该承诺函旨在保障和邦股份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9、承诺人确认该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0、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和邦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1、该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该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和邦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承诺人不再为和邦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履行情况:履行中,截至目前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承诺

      承诺方: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和公司股东和邦集团

      承诺内容:保证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载明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所募集资金,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地位和权力占用募集资金,包括不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业务或房地产企业。

      履行情况:履行中,截至目前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除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承诺事项外,不存在公司其他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