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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4-01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2月11日(星期二)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2月10日—2014年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15:00至2014年2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公司十五层第五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等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将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东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人,持有公司股份总计241,928,351股,占公司总股本362,086,092股的66.8151%,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40,597,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086,092股的66.44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330,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086,092股的0.3674%。此外,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内容:

      1.1 激励计划的目的、管理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1.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1.3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种类、数量、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1.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15%;弃权1,202,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969%。

      1.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1.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1.8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1.9 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和解锁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1.10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1.11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1.12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6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1,2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5184%。

      此外,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予以了说明。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张宏久律师及白拂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