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4-06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14]8号)文件精神,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本公司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未发现相关承诺方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没有超过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历年来尚未履行完成且尚在履行期限内的承诺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月27日,本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钢铁”)签署《预测净利润补偿协议》,鞍山钢铁承诺: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拉”)股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盈利合计数”)应不低于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的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预测净利润合计数。本公司将在2013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实际盈利合计数与预测净利润合计数之间的差额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此后,鞍山钢铁进一步承诺: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实际盈利合计数将不低于225,117万元,如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2011年、2012年、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低于预测净利润合计数,根据2011年7月4日鞍山钢铁出具的《关于预测净利润补偿实施时间的函》,鞍山钢铁将于上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进行补偿。
该项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2、根据鞍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2010年12月8日出具的《关于避免与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鞍钢集团将尽最大努力逐步促使鞍山钢铁现有的铁矿石采选业务达到上市条件,除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外,在本次重组(指本公司与鞍山钢铁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完成后五年内将其注入本公司。鞍钢集团未来在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将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适当安排,在鞍钢集团与本公司具有同等投资资格的前提下,对于新业务机会(本承诺中所有新业务均指与本公司铁矿石采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鞍钢集团应先通知本公司。如本公司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鞍钢集团需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给本公司,如本公司拒绝该新业务机会,鞍钢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才有权进行投资。此后若本公司提出收购要求,鞍钢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仍需将新业务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优先转让给本公司。
根据2011年11月22日出具的《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为切实解决同业竞争,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鞍钢集团将在前述五年期限内采取资产托管的方式作为过渡期的保障措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六个月内,鞍钢集团与本公司签署《托管协议》,将鞍山钢铁现有的铁矿石采选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交由本公司进行托管,直至不存在同业竞争为止。在托管期间,本公司有权代替鞍钢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就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将充分利用自身业务经营管理优势和有效资源,及时解决相关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托管业务正常运作。该承诺函在承诺事项未完成前且鞍钢集团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该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其中2012年6月28日,鞍钢集团已与本公司签署《托管协议》,上述托管业务已交由本公司托管。
3、2011年11月22日,鞍山钢铁在其出具的《关于保证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安全的承诺》中承诺:①鞍山钢铁将严格按照证监会、银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财务公司”)、 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财务公司”)规范运营创造良好条件,督促本公司和鞍钢财务公司、攀钢财务公司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制度。②鞍山钢铁保证本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攀钢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如本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攀钢财务公司的资金发生损失,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鞍山钢铁将予以足额现金补偿。
该承诺履行情况:该承诺为长期性承诺,正常履行中。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