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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4-07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监事会于 2014 年 2月11 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方欢利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本公司监事会时生效。方欢利女士辞职后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监事会对方欢利女士任职监事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4年2月12日补选了王德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一致(任期至2015年7月12日)。监事变更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王德兴先生:194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璜山区公所区长,1995年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职工工会主席、党支部副书记;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董事。王德兴先生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亦不存在以下情况:《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股票简称:大东南 股票代码:002263 公告编号:2014-08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 年2月12日下午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已于2014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2月11 日下午 15:00 至2014 年2月12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飞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9,193,3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1,592,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00,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8%。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一项提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9,193,396股(其中回避表决271,592,821股)。经大会表决,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大会表决,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诸暨贸易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519,864股,反对1,072,211股,弃权8,500股,回避271,592,821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5.78%。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6,519,864股,反对1,072,211股,弃权8,50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5.7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王军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

      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