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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石化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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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石化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4-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4-06

    债券代码:126011 债券简称:08石化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石化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2月17日;

    2、停牌起始日:2014年2月18日;

    3、债券到期日:2014年2月20日;

    4、债券兑付日:2014年2月20日;

    5、债券摘牌日: 2014年2月20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石化债”、“本期债券”)至2014年2月20日届满六年,将于2014年2月20日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2013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期间的年度利息,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08石化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石化债;

    3、债券代码:126011;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00,000万元;

    5、债券期限: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6年;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0.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8、债券起息日:2008年2月20日;

    9、债券付息日:2009年至2014年间每年的2月20日;

    10、债券兑付日:2014年2月20日;

    11、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2008年3月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2、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有关“08石化债”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发布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以及2008年2月29日发布的《上市公告书》,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付息利率及本息兑付方案

    《上市公告书》中规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8年2月20日),票面年利率为0.8%。本次兑付每手“08石化债”(面值1,000元)兑息人民币8.0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的有关约定,每张公司债券本次兑付金额为100.80元/张(含税,含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3,000,000万元,付息金额为24,000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08石化债”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2月17日;

    2、“08石化债”停牌起始日:2014年2月18日;

    3、“08石化债”兑付日:2014年2月20日;

    4、“08石化债”摘牌日:2014年2月20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年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石化债”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的本息兑付。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8石化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4年2月17日收盘时持有“08石化债”的QFII最晚于2014年2月27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10-59969234,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王岩,邮政编码为100728。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4年2月27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8石化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北京中石化大厦支行,账户号为0200004209033005606,户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岩 吴高峰

    电话:(010)59969225、59960000

    传真:(010)59969234、599603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编:100728)

    2、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沛、石凌怡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邮编:10000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峥嵘、杨博

    电话:(010)60838369

    传真:(010)6083696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编:100125)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毅、张璐

    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 - 1819室(邮编: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电话:8621-68870114

    传真:8621-6887006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2日

    附表:“08石化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 写 人: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4-07

    债券代码:120483 债券简称:04中石化

    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4年2月24日发行的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2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2月19日;

    2、兑付停牌起始日:2014年2月20日;

    3、本息兑付日:2014年2月24日;

    4、债券摘牌日: 2014年2月24日;

    5、债券到期日:2014年2月24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04中石化,120483

    3、 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35亿元人民币,10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4]92号文批准发行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61%。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对逾期未领的利息不另计息

    7、 计息期限:自2004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

    8、 付息日:2005年至2014年每年的2月24日。

    9、 兑付日:2014年2月24日。

    10、担保情况: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11、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兑付兑息关键事项: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2月19日;

    2、兑付停牌起始日:2014年2月20日;

    3、本息兑付日:2014年2月24日;

    4、债券摘牌日: 2014年2月24日;

    5、债券到期日:2014年2月24日;

    6、04中石化的票面利率为4.61%,每手04中石化(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1元(含税)。

    三、本次兑付兑息办法:

    1、本期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1)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下午3:00登记在册的投资者,本金及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划付。

    (2)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下午3:00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兑付兑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金及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b)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金及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d) 在集中兑付兑息期间(自2014年2月24日起的20个工作日)未领取本金和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本金和利息;

    e)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代扣代缴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以及《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4年2月19日收盘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4年2月28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10-59969234,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王岩,邮政编码为100728。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4年2月28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北京中石化大厦支行,账户号为0200004209033005606,户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傅成玉

    联系人:王岩、吴高峰

    联系电话:010-59969225、010-59960000

    传真:010-59969234、010-59960386

    邮政编码:100728

    网址:http://www.sinopec.com

    2、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石凌怡、李沛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3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2日

    附表: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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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 写 人: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