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09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4年2月12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4年1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0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2月12日(周三)上午10:30至12: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总经理 刘毅勇 先生 (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主持)
6.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总数938,753,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6%。
7.公司董事2人、监事4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为920,707,272股。 在审议该项议案时该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8,046,114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18,046,1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938,753,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938,753,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史旭、张文武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等备置于公司证券与法律部,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022号
致: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4年2月12日上午10:30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召开。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文武律师、史旭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4年1月2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3、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938,753,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6%。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3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 2014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该项议案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文武
史 旭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