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公告
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4-00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深圳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对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和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等承诺相关方的相关承诺事项均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未发现有违反承诺的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等承诺相关方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平安于2011年6月30日发布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承诺: 截至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深发展股票登记在收购人名下之日,对于收购人及关联机构名下所拥有的全部深发展股票,收购人及关联机构将在本次交易中新认购的深发展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予转让,锁定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在收购人关联机构之间进行转让不受此限。 | 2011年6月30日 | 三年内 | 正在履行之中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行 | 3、就原平安银行两处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中国平安出具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在房产权属纠纷提供补偿的承诺函》。根据该承诺函,中国平安承诺,如果未来原平安银行的上述房产产生权属纠纷,中国平安将尽力协调各方,争取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对银行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因房产权属纠纷导致上述分支机构需要承担额外的成本或者发生收入下降的情形,中国平安承诺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本行因原平安银行处理房产纠纷而产生的盈利损失。 | 2011年7月20日 | — | 正在履行之中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行 | 3、如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三年内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照前述第2项完成对该等房产的处置,则本公司将在该三年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房产出售给中国平安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和 4、前述房产在处置完成前,一旦发生权属纠纷,本公司将要求中国平安根据其出具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在房产权属纠纷提供补偿的承诺函》向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2011年7月20日 | — | 正在履行之中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平安就认购本行非公开发行1,323,384,991股新股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2014年1月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在中国平安关联机构(即在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中国平安、直接或间接受中国平安控制、与中国平安共同受他人控制的人)之间进行转让不受此限。锁定期满之后,中国平安可以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置本次发行的股份。 | 2013年12月31日 | 三年内 | 正在履行之中 |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