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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4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湖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股份”或“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自身截至2013年底全部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清理和检查,现将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国本

      承诺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声明、承诺和保证如下:

      1、本人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骆驼股份营业执照上所列明营业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竞争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未拥有与骆驼股份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与骆驼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人及本人三代以内的直系、旁系亲属拥有骆驼股份实际控制权期间,本人及本人投资控股的公司、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骆驼股份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骆驼股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骆驼股份及控股子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骆驼股份及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权,本人及本人投资控股的公司、企业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3、本人将承担因违反本声明、承诺与保证而给骆驼股份造成的任何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止。

      5、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中,截至目前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及股东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驼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高国兴、戴经明

      承诺内容: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6月2日至2014年6月2日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中,截至目前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承诺主体: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戴经明,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骆驼特种电源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国兴

      承诺内容: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中,截至目前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2、承诺主体:股东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中,截至目前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国本

      承诺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先生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声明、承诺和保证如下:

      (1)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兄弟姐妹与骆驼股份之间的任何交易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市场条件进行,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兄弟姐妹不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件,不产生有损其他股东利益的交易;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兄弟姐妹在经营业务中不利用本人在公司的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兄弟姐妹与骆驼股份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市场条件进行,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不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件,不产生有损其他股东利益的交易;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在经营业务中不利用本人在公司的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中,截至目前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2、承诺主体: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北驼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北驼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声明、承诺和保证如下:

      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关联股东身份影响骆驼股份的独立性,保持骆驼股份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以及本公司之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与骆驼股份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司且本公司将确保本公司之全资、控股下属企业在与骆驼股份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公司承诺、并确保本公司之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不通过与骆驼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骆驼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履行情况:严格履行中,截至目前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除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承诺事项外,不存在公司其他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况。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