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4-008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涉案金额:担保的借款本金1152万元、原告主张利息2243.3万元(计算到2012年8月28日)。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2月12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我公司”“第二被告”)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4号)】,黑龙江北大荒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投资”)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哈尔滨商业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第一被告”)和我公司,定于2014年4月1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事实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商业贸易发展公司
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哈尔滨商业贸易发展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二)诉讼起因
商贸公司于1998年5月22日至1998年11月30日共向中国工商银行田地支行申请7笔借款,总金额为1152万元,秋林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
从本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中知悉,2005年7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将对商贸公司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此后,该笔债权几经辗转,现该笔债权转让给华瑞投资。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哈尔滨商业贸易发展公司偿还原告本金1152万元及利息2243.3万元(计算到2012年8月28日)。
2、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公司对该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情况
我公司在2011年以前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对该担保事项均有披露,多年来未有债权人书面通知主张该项权利。2011年6月,我公司律师专程向中国工商银行田地支行送达《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函》。基于此判断,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秋林集团2011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2]第1218号)中披露,我公司为哈尔滨商业贸易发展公司在工商银行哈尔滨田地支行借款提供担保的1152万元,解除担保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处于举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我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我公司未看到原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我公司正组织律师查看证据、核对原始信息。我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4号】
2、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4号】
3、起诉状
4、传票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