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下统称“承诺主体”)截至目前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披露如下:
1、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及承诺主体超过承诺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2、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主要有以下几项:
序号 | 承诺主体 | 主体类型 | 承诺事项及内容 | 承诺期限 |
1. | 金 和 | 实际控制人 | 上市承诺(避免同业竞争):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贵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贵公司享有优先权,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 长期有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 |
2. | 建 成 | 1、公司董事长 2、实际控制人 | 上市承诺:1、(买卖股票):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避免同业竞争):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贵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贵公司享有优先权,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 1、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内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 |
3. | 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上市承诺(避免同业竞争):在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贵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贵公司享有优先权,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 长期有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内 |
4. | 木 林 | 股东 | 其他承诺(避免同业竞争):在辞职之日起5年内,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 2010年8月17日 至2015年8月16日 |
5. | 公司 | 上市公司 | 其他承诺(现金分红规划):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未来三年(2012年至2014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 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 |
3、上述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均在履行当中,未发现承诺主体曾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