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监测 公告编号:2014-009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理工监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甬证监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没有从事与理工监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理工监测现有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理工监测现有主营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理工监测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理工监测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理工监测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理工监测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理工监测可以提出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理工监测经营。
5、本公司承诺不以理工监测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理工监测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理工监测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承担理工监测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6、本承诺函构成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时间:2009年12月7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二)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余艇、周方洁、刘笑梅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理工监测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环保、煤矿安全及过程控制监测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及服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理工监测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人投资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理工监测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理工监测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2009年12月7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之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尽量减少或者避免与贵公司的关联交易;
2、如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将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3、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并承认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其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需要由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的关联交易,如作为关联股东,将回避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承诺时间:2009年12月7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申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周方洁、余艇、张鹏翔、赵勇、徐青松、杨柳锋、李根美、靳明、陈奎在《上市公司董事申明及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公司监事郑键、庞银娟、姚朝越在《上市公司监事申明及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鹏翔、赵勇、徐青松、杨柳锋、李雪会、王惠芬、赵术求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明及承诺书》中进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及时、如实地答复,提供资料,出席会议;参加培训;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承担违反承诺引起的责任和处分;因履行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时间:2013年8月21日。
承诺期限:2013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1日。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明及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余艇、周方洁、刘笑梅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明及承诺书》中进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之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并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公开声明与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本单位被要求出席的会议;愿意承担由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或采取的监管措施;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时间:2010年10月12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除上述正在履行的承诺外,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其他承诺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