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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编号:临2014-018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5号文核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变电工)已于2014年1月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530,353,146股,按照每股人民币6.90元的价格,募集资金总额3,659,436,707.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3,587,231,011.36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4年1月27日进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13URA3052号《验资报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结果公告》详见2014年1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2014年2月13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特变支行(上述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108242761553700,000,000.00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65001620100052505857650,000,000.00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30-050101040015872650,000,000.00
    4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2200000100000028636400,000,000.00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513010100100103748400,000,000.00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146001511010000545200,000,000.00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特变支行3004800329200006585587,231,011.36
    合计3,587,231,011.36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归还银行贷款、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或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募集资金可以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等存款方式存放于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金泉、吴将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4日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14-019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

    尚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新疆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要求,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自首发上市以来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经自查,迄今未发现上述主体违反承诺的情形,现将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公告如下:

    公司及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表

    事项类型承诺人承诺事项做出承诺时间承诺完成期限目前履行情况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不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分别于公司199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4年配股、2008年公开增发A股、2010年公开增发A股、2013年配股时做出承诺长期正在持续履行
    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分别于公司2008年公开增发A股、2010年公开增发A股、2013年配股时做出承诺长期正在持续履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新不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分别于公司2008年公开增发A股、2010年公开增发A股、2013年配股时做出承诺长期正在持续履行
    其他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若在公司2013年配股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014年2月7日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8月11日正在履行承诺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