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10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承诺履行期限 |
张虔生&张洪本 | 自环旭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保持对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并保证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旭电子股份,也不由环旭电子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 按承诺履行中 | 2012.2.20- 2015.2.19 |
张虔生&张洪本 | 3、在环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如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人员工资等损害被派遣人员情形导致环旭电子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同意补偿环旭电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被处以任何罚款或遭受损失,承诺人愿在毋须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 | 按承诺履行中 | 长期 |
张虔生&张洪本 | 一、承诺人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含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承诺人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环旭电子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承诺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承诺人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承诺人应确保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经营业务中,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其他企业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相关企业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相关企业应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相关企业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六、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对环旭电子经营、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该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承诺人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环旭电子的独立发展;在社会上、客户中散布对环旭电子不利的消息或信息;利用承诺人的控制地位施加影响,造成环旭电子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的异常变更或波动等不利于环旭电子发展的情形。 | 按承诺履行中 | 长期 |
张虔生&张洪本 | 本人承诺,将切实保证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环旭电子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及其股东大会之决议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会用于任何房地产业务或房地产企业,该等房地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目前已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未来可能设立或投资的其他房地产企业。 | 按承诺履行中 | 长期 |
二、上市公司股东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和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承诺履行期限 |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和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自环旭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旭电子股份,也不由环旭电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 按承诺履行中 | 2012.2.20 -2015.2.19 |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 2、在环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如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人员工资等损害被派遣人员情形导致环旭电子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同意补偿环旭电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被处以任何罚款或遭受损失,承诺人愿在毋须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 | 按承诺履行中 | 长期 |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租赁使用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部分房产用于员工宿舍用途。承诺人现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承诺人对租赁物业的产权瑕疵问题,致使环旭电子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或遭受第三方索赔,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环旭电子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所受到的任何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搬迁费用给予全额赔偿及/或补偿。 | 按承诺履行中 | 长期 |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本公司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我公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 | 按承诺履行中 | 长期 |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承诺履行期限 |
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协助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惟本公司如为该等行为而将违反保密义务者不在此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认为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该新业务有利于环旭电子发展,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如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确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 | 按承诺履行中 | 长期 |
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目前并未经营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本公司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以适用法律许可之方式处分或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环隆电气应参酌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六、本公司承诺将所拥有的、与环旭电子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由环旭电子单独享有,并签署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为保障环旭电子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所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变更为环旭电子单独享有完成之日的期间内,在行使与环旭电子共有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单项或多项相关权利时需受以下限制:(1)环隆电气在实施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仅限于从事其现有的、与环旭电子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环隆电气仅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环隆电气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及其控股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且该其他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仅限于从事其等现有的、与环旭电子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2)环隆电气在行使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与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时(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转让、放弃、许可等权利时)需经环旭电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环旭电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表决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股东需履行回避程序;(3)环隆电气同意不干涉环旭电子及其控股企业对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于适用法令范围内的正常行使。 | 按承诺履行中 | 长期 |
四、上市公司的承诺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承诺履行期限 |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与超募资金使用有关的承诺: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4亿元对子公司增资后,公司将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围绕主营业务合理规划剩余超募资金,谨慎、认真地制订其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将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4亿元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后,将对固定资产投资部分0.65亿元的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 按承诺履行中 | 2013.3.27- 2014.3.26 |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相关方无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4日